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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中文版(繁体字)首頁 > 中文版(繁体字)-丟失或拾到丟失物品時的處理方法-

北海道警察本部TEL.011-251-0110

〒060-8520 札幌市中央区北2条西7丁目

丟失或拾到丟失物品時的處理方法Lost article, find

  •  丟失物品時,請立即向警察署、派出所及設施管理者挂失。
  •  丟失信用卡、手機時,爲了避免他人盜用,請首先撥打信用卡公司、手機公司辦停用的手續。其後向警察挂失。
  •  拾到丟失物品時,請立即返還給失主或提交給警察署、派出所。
     在不明丟失者的情況下,3個月后仍查不到失主時,除了手機、信用卡等有關個人信息的物品之外,拾到丟失物品者即時取得該物品的權利。
     能夠領取該物品的期間為上述可取得該誤品之日起兩個月以内。屆時請攜帶送交該物品時簽收的“拾得物件預書”和能確認您的地址、姓名等證件(身份證、駕駛執照等)。
     自拾得之日起7日内若未提出申請,則失去接受酬金的權利。並且也將失去因未查明失主而獲得該拾物品的權利。
  •  在特定場所(車站内、百貨商店内等)拾到丟失物品時,請立即交給站務員等(設施的管理者)。
     拾到丟失物品的人若未在24小時之内將該物品交給站務員等,則失去接受酬金的權利,並且也將失去因未查明失主而獲得該拾物品的權利。